|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
編號 |
EF-
MS-
81-
003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1992 年 05 月 10 日 |
事項分類 |
其他事項 |
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EF-0149) 備品儲存 |
法規要求: |
品保十八條準則 11、第十三條準則—必須訂定辦法以管制材料及設備的裝卸儲藏、運輸、清潔和保存均依照既定的工作和檢驗說明書執行以防止其損壞或劣化。對於特殊的製件需要特殊的保護環境時,例如應用惰性氣體保護、維持溼度及溫度限定,均應加以規定清楚,並照規定辦理。2、電廠程序書102.05—建立一套安全可靠的制度,以確保器材於儲存期間得到適當的安排、儲存、保養,防止因儲存和管制不當而發生破損、變質或遺失,並於發現不妥情況時能及時補救以保證器材品質。 |
違規條款: |
|
違規內容: |
核三廠#1倉庫內之一定子冷卻水馬達未執行線圈加熱。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