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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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4- 004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1995 年 01 月 16 日
事項分類
其他事項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249)工作人員未依程序書執行動火作業 
法規要求:
電廠營運程序書151「動火野i證申請程序書」第五.B.1項規定:位於CO或水自動消防系統或火警偵測系統區域內,值班掛卡處理情形,負責人或監工應於每次工作前仔細檢查。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七、(五) 
違規內容:
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八時電廠於一號機控制廠房一樓執行外部循環水管件腐蝕檢修工作時,雖已申請動火工作野i證,但由於控制室消防系統尚未隔離即進行管件焊接,致使消防系統動作,明顯違反程序書規定。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電廠營運程序書151「動火野i證申請程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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