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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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4- 006
開立單位
輻防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1995 年 03 月 31 日
事項分類
輻射防護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254)對安全或環境上有輕微影響的其他違規事項 
法規要求:
營運程序書930.4.2.2:人員及車輛離去時,必須經過門框式偵檢器及攜帶型偵檢器偵測。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八十四年三月十五日下午約二時十分至二時二十五分發生兩件車輛(一部載貨車、一部手推車)未經偵測即逕行出主警衛室(鐵門未關)事件。

2.另車輛偵檢器故障(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迄今)應立即處理。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核二廠營運程序書;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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