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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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4- 010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1995 年 08 月 18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三 
違規事項:
(EF-272)廢氣系統碳床失敗,但未加以適當處理 
法規要求:
1.品質保證準則第五條「凡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均需視環境之所宜,以工作說明書,作業程序書加以事先規劃,並需遵照這些工作說明書,作業程序書或圖面完成之‧‧‧」。

2.品質保證第十六條準則「遇有重大損及品質情況發生時,應有適當措施以保證此類不利情況之根源被找出來且採取改正行動」。 
違規條款:
一、(三)、2:安全系統在某些假想狀況下未能發揮應有功能。 
違規內容:
1.八十四年元月核二廠發現廢氣處理系統1T22盤之F016A/B閥控制器不當置於手動位置,導致Offgas Dryer及Charcoal Bed受潮,碳床吸附弁酯飢C,致當發生反應爐內一根燃料受損時,即無法發揮對放射核種預期之滯留弁鉏v響設備與機組穩定性甚鉅。

2.當碳床受潮後,電廠未能採取適當改善措施,適時恢復設備弁遄A顯示電廠之營運管理與技術能力有待提昇。而相關之維護程序書亦不夠完備。

3.八十四年八月五日發生喪失廠外電源事件,二號機RCIC亦因控制器不當被置於手動位置而起動失敗。類似設備誤操作事件一再發生,電廠宜速謀改善對策。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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