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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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5- 003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1996 年 07 月 03 日
事項分類
其他事項  
等級區分
三 
違規事項:
(EF-304)反應器急停申請再起動時提供資料不實 
法規要求:
品質保證準則第二條:‧‧‧在整個電廠營運期間均需根據品保方案,工作程序或工作說明書實施‧‧‧。
原子能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於執照有效期間,原子能委員會得隨時通知檢送有關資料外‧‧‧。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七、(二)、1 
違規內容:
1.八十五年三月十七日核二廠二號機於停機後再起動過程發生反應爐急停事件,而值班人員於事件發生後未於評估報告中確實陳述事件發生前之各項操作情形,導致事件肇因無法及時查明,並有誤導本會管制措施之嫌。

2.電廠對相關人員之缺失雖立即採取必要之懲處措施,惟本項缺失顯示電廠安全文化有再強化之必要,請電廠研究改善。

3.本案由台電公司自行發現缺失,電廠並迅速採取適當之處置,依規定予以降低違規事項之等級。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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