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EF- KS- 85- 004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1996 年 09 月 03 日
事項分類
其他事項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310)冷凝水除礦器還原槽進行樹脂還原作業管理不當 
法規要求:
品質保證準則第五條「凡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均需視環境之所宜,以工作說明書、作業程序書加以事先規劃,並需遵照這些工作說明書、作業程序書或圖面完成之‧‧‧」。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七、(五):對安全或環境上有輕微影響的其他違規事項 
違規內容:
八十五年八月七日核二廠化學課執行二號機冷凝水除礦器注酸鹼還原作業,於陽離子槽及陰離子槽洩水時,因還原系統洩水至化學槽之控制閥H-28未全開致液位未降至適當位置,即進行空氣擦洗(AIR SCRUB),造成含酸廢液溢出而流入汽機廠房洩水槽,致使洩水槽高導電率。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品質保證準則第五條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ae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