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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KS-
90-
001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2001 年 05 月 02 日 |
事項分類 |
反應器運轉 |
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二氧化碳系統不可用,未宣佈進入運轉規範之運轉限制條件。 |
法規要求: |
1.運轉規範16.3.7.5.3:表16.3.7.5.3-1所列之低壓二氧化碳消防系統須可用。
2.運轉規範16.4.7.5.3.2:每7日確認驗證儲存槽液位大於50%且壓力大於275psig。 |
違規條款: |
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四)、1 |
違規內容: |
89年12月中旬二氧化碳儲存槽因進行DCR-2751工程而將單只儲存槽之二氧化碳移除,期間儲存槽液位已低於運轉規範大於50%之要求,唯電廠並未宣佈進入運轉規範之運轉限制條件(LCO),並採取相關措施。
經查,電廠SORC曾應運轉值班人員之要求,就施工期間是否進入運轉限制條件進行討論,唯其討論僅考慮二氧化碳容量需求是否足夠,未能充分了解運轉規範之條文規定,而未宣佈進入運轉規範之運轉限制條件(LCO)。
考量本案中,電廠已就安全需求作審慎之評估,將二氧化碳儲存槽液位調升至安全設計所需之容量以上,對消防安全已作適當考量,故將違規等級由四級降低為五級。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核二廠運轉規範16.3.7.5.3/16.4.7.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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