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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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8- 006
開立單位
輻防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1999 年 12 月 01 日
事項分類
輻射防護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385)對本會以往開具之注意改進事項未注意,且於本會關切後仍未積極處理,又抽測結果部分讀值超出程序書之管制標準 
法規要求:
1.本會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九日(88)會輻字第10176號函送編號534注意改進事項,經驗並請回饋相關單位,內容略以:「應加強區域輻射監測器(ARM) 正常功能之維護作業,注意其穩定性,並檢討校正週期。」

2.核二廠程序書608.15.2.1&2:「射源校正誤差±9.5% EFLS」。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作業要點第九條第四項 
違規內容:
1.本會編號534注意改進事項,要求各電廠加強ARM正常功能之維護作業,注意校正前後支穩定性、檢討校正週期之適切性,並對校正前數據偏離情形訂定相關查核及處理程序。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本會稽查還二廠時曾再次關切提醒注意,惟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本會稽查發現該廠仍未依前項要求檢討辦理。經抽測ARM送至放射實驗室比對,部分儀器讀值超出程序書之管制標準。

2.核二廠ARM校正射源之最大劑量率約僅為268.6 mR/h,以此射源校正劑量率範圍達1000 mR/h以上之ARM顯有不當,且射源亦未適當維護與品保。

3.輻防管制會議0065專案(八十八年七月七日)結論中已再次要求「各電廠對違規或注意改進事項之經驗回饋應確實檢討辦理,並適時採取改善措施,不可流於形式」,惟本次亦重複出現類似缺失,顯見各管理階層仍有疏漏,應確實檢討改進。

4.另核二廠所訂定管制標準為射源校正誤差±9.5 % EFLS,換算誤差高達-42%~240%(以4decade為例,遠高於核一廠所訂標準校正點±10%,檢查點±20%),請檢討管制標準是否適當。

5.目前ARM顯示單位均為mR/h,不符合「游離輻射防護安全標準」之規定。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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