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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HQ-
90-
001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總處 |
日期 |
2001 年 04 月 24 日 |
事項分類 |
反應器運轉 |
等級區分 |
二 |
違規事項: |
九十年三月十八日核三廠喪失廠內外交流電源事故。 |
法規要求: |
1.「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六條及第八條。
2.核三廠運轉規範16.6.6章節。 |
違規條款: |
1.「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之二級違規1.:用以防止或減緩嚴重
安全事故的安全系統,未能發揮應有的安全功能。
2.「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六、之二級違規1.:發生廠區緊急事故時,未能 |
違規內容: |
一、概述
1.核三廠於90年3月18日發生喪失廠內外交流電源事故,涉及安全系統失效,未能發揮應有的安全功能。
2.本次事故發生後,緊執會於1時33分接獲核三廠通知,遲至2時19分方通報原能會。
3.依事故分類判定規定,喪失廠外電源及廠內交流電源為第二類緊急事件,持達15分鐘以上,則為第三類緊急事故。惟原能會2時19分接獲緊執會通報之事故類別為第二類緊急事故。
二、違規判定
1.根據原能會訂定之「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本次事故涉及
(1)用以防止或減緩嚴重安全事故的安全系統,未能發揮應有的安全功能,
(2)事故發生後,未即時通報原能會且未正確通報事故類別。
2.基於上述,本次事故屬二級違規,台電公司應追究相關失職人員之行政責任。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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