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EF- KS- 86- 010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1997 年 05 月 08 日
事項分類
其他事項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334)工作人員測試時,疏忽以致圍阻體噴灑系統噴水 
法規要求:
品質保證十八條準則第五條:「凡對品質有影響之各種作業活動均應視環境之所宜,而在工作說明書、工作程序或工作圖內加以事先規劃,‧‧‧」。 
違規條款: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七、(四)、4 
違規內容:
五月六日上午十時左右,電氣課包商人員進行一號機1EJ-HV-223之馬達操作閥診斷測試過程中,因疏忽而造成圍阻體噴灑閥1EJ-HV-225誤開啟,而致爐水噴灑至圍阻體,造成該區地面、機件與部分工作人員之衣服及鞋底污染。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ae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