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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RL-
90-
001 |
開立單位 |
輻防處 |
廠別 |
放射試驗室 |
日期 |
2001 年 04 月 30 日 |
事項分類 |
輻射防護 |
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核二分隊、核三工作隊執行面具適戴測試之模擬工作狀況中,「說話」乙項未依本會規範執行,無法符合密合度測試之要求,且放射試驗室目前之管理或查核體系尚有所疏漏。 |
法規要求: |
空浮放射性物質之呼吸防護技術規範 |
違規條款: |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八條、第九條。 |
違規內容: |
1. 本會88年1月16日(88)會輻字第955號函,要求各單位應於發文日一年內,依「空浮放射性物質之呼吸防護技術規範規範」修正條文內容完成各單位作業程序之修正。90年3月26日本會稽查放射試驗室核二分隊之面具適戴測試相關作業時,發現其模擬工作狀況之「說話」乙項不符合本會規範,無法符合密合度測試之要求。另依電話查詢及放射試驗室提供之書面資料顯示,核三工作隊模擬工作狀況之「說話」乙項亦不符合本會規範。
2. 放射試驗室、核二分隊、核三工作隊之程序書RL-DM-2、RL-SDM-1、RL-TDM雖已規範面具適戴測試應該執行的八個步驟,但並未明確規範「說話」之內容,執行上易有疏漏;且程序書中該八個步驟之用詞係為本會規範草案,而非正式函發規範之用詞。
3.本案核二分隊、核三工作隊同時出現不符合本會規範要求之情況,且已超過規定期限一年多,顯示放射試驗室目前之管理或查核體系尚有所疏漏,無法確保室本部及核二分隊、核三工作隊均能依法規執行。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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