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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CS-
90-
001 |
開立單位 |
輻防處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01 年 04 月 18 日 |
事項分類 |
輻射防護 |
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液體排放PRM之維護及校正作業在管制上有瑕疵、管理上有疏失、實際作業與程序書內容不符、且品質查證作業流於形式。 |
法規要求: |
核能一廠603.6程序書之6.3體積效率測定乙節規定,該測定須配製標準放射源。 |
違規條款: |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八條、第九條。 |
違規內容: |
1.90年2月23日本會抽查乙份核能一廠液體批次排放單,發現該次排放時PRM之數據(82CPS)低於校正時之背景值(130CPS),該PRM警報設定值高估48CPS(該警報設定值203CPS=校正時背景值130CPS+計算值73CPS),該廠未能適時發現因應,管制上有瑕疵。
2.90年3月14日本會勘查該廠#1機液體排放PRM,發現其周遭以可移動之鉛塊及鉛毯覆蓋當做屏蔽,及以PRM偵測腔直接接觸排放管偵測之方式,係非原始設計,而該設計變更案自80年1月延滯迄今尚無定論,管理上有疏失。
3.調閱該廠校正有關程序書及最近一次作業紀錄,發現該廠#1機90年2月13日體積效率之測定紀錄勾選依程序書執行,惟實際上卻未依規定配製標準放射源,與程序書不符。
4.該廠90年2月13日執行品質查證未發現實際作業步驟與程序書不符,品質查證作業流於形式。
5.另體積效率測定程序書6.3.1內容不夠明確(對如何確定取樣容器內壁未遭污染?污染時如何執行清洗?清洗至何種程度?),及其查證紀錄表勾選標準似無一定模式(90年2月13日Ⅰ之1項勾選”是”,而#2機89年11月28日同項作業卻勾選”不適用”)。
6.上述液體排放PRM之維護及校正作業,核能一廠廠應依運轉經驗及確保輻射安全的基準下,檢討修訂程序書或回歸程序書作業。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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