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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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78- 006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07 月 01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026)大修時相關作業違反運轉規範要求 
法規要求:
1.運轉規範16.4.9.1.1規定,反應器模式開關必須證實閉鎖在「停機」或「再填換燃料」模式。

(1)‧‧‧。

(2)至少每十二小時。

2.運轉規範16.4.9.2.A, B規定,SRM必須每十二小時證實其可用及每七天執行SRM控道弁鉥捸C16.4.9.2.D復規定,在抽控制棒時或證實停機餘裕時,證實RPS電氣迴路「短按鍵」在前八小時內已移除,並每十二小時證實乙次。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電廠依16.4.9.1.1規定所定之程序書619.1係每週才執行一次,與運轉規範每十二小時執行乙次不符。

2.電廠目前並無程序書以反映16.4.9.2.A,D之規定,違反運轉規範之要求。

3.附件是大修期間運轉規範16.4.9(燃料再裝填期間運轉限制條件)之偵測試驗執行情形,結果顯示偵測試驗執行並未完全符合運轉規範之要求。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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