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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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78- 007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07 月 01 日
事項分類
設施建造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027)檢修單、NCD及IGSCC作業違反10CFR50附錄B之規定 
法規要求:
1.10CFR 50附錄B第10條準則:一套檢驗方案必須由執行機構本身或委託其他機構來建立並加以執行,以證實影響品質的各種作業活動均按照事前所擬妥的書面工作說明、工作程序以及有關圖面完成;而執行此項檢驗之工作人員,必須由不屬於受檢單位之人員擔任。基於保證品質之需要,必須對製程內每一施工步驟中之材料或製件做檢查,計量或試驗工作。如果需要訂定基本之檢查停留點時(MANDATORY INSPECTION HOLD POINTS),則應在適當之文件內規定清楚這些點,而當工作進行到規定之檢查停留點所指定之範圍時,即需有業主指派之代表前往見證或查驗並獲同意,否則該項工作即不得再往前進行。

2.10CFR 50附錄B第15條準則。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在審閱核二廠設備檢修單填寫情形發現較核一廠、核三廠詳盡,但是卻發現下列QC HOLD POINT查證問題:

(1)訂有QC HOLD POINT,但因夜間查修,或QC收到SWR時檢修工作已執行完成,或於例假日檢修而未通知QC人員查證,如:0A2-78-033, 0B2-78-329, 0E2-78-081, 0C1-78-260, 0E1-78-267, 0C1-78-258, 0B1-78-207, 0D1-78-176, 0C1-78-155, 0F1-78-001, 0D1-78-391, 0D1-78-367, 0A1-78-352, 0C1-78-318。

(2)0A1-78-114訂有QC HOLD POINT,檢修時間為七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QC查證時間卻為七十八年三月十四日。

2.大修期間QC人員發現的許多不符合均未開NCD而僅口頭通知各課改善(本次大修僅產生八件NCD),應依NCD管制程序簽發NCD。

3.有關IGSCC銲道覆銲修補發現有一個(BSJ4)銲道有三點覆銲之爻度不符合設計尺寸。據電廠機械課人員稱此種不符合,廠方人員知道。何以知道尺寸不符合而未紀錄下來?根據該項程序書要求,尺寸之核對係QC之責任。然而整個品質紀錄均經過各相關主管之核章並接受,顯然此一處理程序有缺失請改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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