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CFR 50附錄B第10條準則:一套檢驗方案必須由執行機構本身或委託其他機構來建立並加以執行,以證實影響品質的各種作業活動均按照事前所擬妥的書面工作說明、工作程序以及有關圖面完成;而執行此項檢驗之工作人員,必須由不屬於受檢單位之人員擔任。基於保證品質之需要,必須對製程內每一施工步驟中之材料或製件做檢查,計量或試驗工作。如果需要訂定基本之檢查停留點時(MANDATORY INSPECTION HOLD POINTS),則應在適當之文件內規定清楚這些點,而當工作進行到規定之檢查停留點所指定之範圍時,即需有業主指派之代表前往見證或查驗並獲同意,否則該項工作即不得再往前進行。
2.10CFR 50附錄B第15條準則。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在審閱核二廠設備檢修單填寫情形發現較核一廠、核三廠詳盡,但是卻發現下列QC HOLD POINT查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