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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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78- 009
開立單位
輻防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10 月 06 日
事項分類
輻射防護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035)油水分離器之排放並未依程序書913.3.1.2.2之規定作計劃性之排放,且排放前並沒有化學課及值工師之書面同意 
法規要求:
營運程序書259.3
輻射劑量達Hi ALARM時(1.93E-5 μ CI/CC),應立即停用廢水輸送泵,並將油水分離槽出口關閉,‧‧‧。

營運程序書913.3.1.2.2
液體廢料需作計劃性排放前必須先獲得許可並符合下列要求:

(1)液體廢料需經處理,儘可能降低放射性才能排放。

(2)任何時間對單一水槽進行排放,需確定是否必須排放,經取得化學課及值工師在排放許可單內之書面同意,才能排放。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九月一日二號機因MSR DRAIN TANK管路洩漏,導致油水分離器受到污染,主控制室之NORMAL/OILY WASTE DISCHARGE自九月一日起就出現多次Hi RADIATION ALARM,現場PRM之讀數亦多次超出警報設定值1.93E-5(九月七日更高達1.69E-3),但操作人員並未立即停用廢水輸送泵,關閉油水分離槽出口,反以大量消防水稀釋排放,根據統計,於九月一日至九月八日這段期間,由此系統排放出去之總活度高達540.22 MCI,已超出電廠改善目標值(兩部機每年排放0.5 CI),此不當排放除違反程序書之操作程序外,亦違反ALARM原則。

2.二號機油水分離器PRM由B串早已故障,九月六日三值水處理值班員曾將PRM由B串切換至A串,顯然曾有人將PRM切至B串,有規避輻射安全監測之嫌。

3.目前油水分離器之排放並未依程序書913.3.1.2.2之規定作計劃性之排放,且排放前並沒有化學課及值工師之書面同意。

4.913.3.1.2.2之排放應增列「經保健物理課之核准始可排放」之規定。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營運程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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