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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KS-
78-
012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2004 年 12 月 28 日 |
事項分類 |
設施建造 |
等級區分 |
四 |
違規事項: |
(EF-0037)一、二號機EDG起動空氣槽DCR-662品質作業有下列缺失共五項 |
法規要求: |
1.10CFR50.APP B第15條,不符合的項目均應依照正式工作程序書之規定來審核,並做「接受」、「拒絕」、「修理」或「重做」之判別。
2.1104.01採購規範管製程序。
3.1115.01不符合品質案件處理管製程序。(第七頁不符合品質案件處理流程圖)
4.10CFR50.APP B品保18條準則。 |
違規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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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內容: |
1.有關一、二號機EDG起動空氣槽DCR-662品質作業有下列缺失:
(1)由採購規範核准日期顯示,本案係先行採購,後核准採購規範。
(2)驗收時QC有疏忽未核對出唐榮應送RT FILM,並需送檢測隊審查。
(3)核安會要求RT FILM應經檢測隊審查,但卻未有任何單位通知檢測隊,顯示作業流程有缺失。
(4)該案之NCD係在起動管制項目內,QC未發揮把關之功能,顯示作業人員對NCD之流程及管制仍未周全,應全面檢討及加強訓練。(註:#2機DCR-662於七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完工,而NCD Q-78-233係於七月十六日發出)。
(5)品質課未完全遵照1115.01程序書執行,品質課對NCD的管制成效不彰,使不符合項目之品質管制功能完全喪失,並有不當將NCD結案之例子。品質課人員及電廠相關人員對1115.01程序書之要求瞭解有嚴重偏差。
2.建議
(1)全盤檢討相關問題,並提出具體改善措施。
(2)SORC應把NDE工作分隊長及核技處駐廠負責人(0DEG)納入SORC委員,以強化SORC之整體功能。
(3)1115.01的流程應再重新評估。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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