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EF- KS- 80- 002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01 月 30 日
事項分類
設施建造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071)EDG維修查證發現四項缺失 
法規要求:
1.10CFR50附錄「B」第15條「準則必須建立一套辦法以管制不符合各種要求之材料、零件或組件以防止這類器材被不經意的使用或安裝」。

2.10CFR50附錄「B」第7條準則「對採購材料設備以及服務之控制」。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一、本次EDG維修查證發現下列缺失:

1.電廠依據EDG可靠性改善評估更換新型EDG汽缸頭,DIV I EDG新型頭組裝後,發現兩個有洩壓現象,然而原廠家品質文件卻說明該設備已執行水壓試驗及NDT合格,顯見廠家品質文件有疑問,再由以往EDG視察經驗,得知TDI廠之品質元件缺陷甚多,視察員曾開立視察通告要求電廠於新品組裝前,應先執行必要之檢驗如NDT及水壓試驗,而不可完全相信品質文件,電廠本次顯然沒有做到此一要求。

2.根據核管會議決議DIV I & II之ROCKER ARM螺栓大修時應執行UT,視察發現電廠只執行MT,電廠應將核管會議決議有關事項列品質查證項目。

3.DIV III柴油機之發電機軸承七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EOC-5)因絕緣問題設計修改,然而相關之軸承溫度偵測元件因待料而未組裝(原儀器已不能用)。使EDG運轉時無相關之發電機軸承溫度監測。再則重要安全設備之監測儀器未裝,電廠卻未採取適當之改正措施或陳報本會,作業上顯示有疏失。

4.EDG引擎部分維修之品質查證人員,對EDG維修範圍、內容未完全充分瞭解,且該查證人員(劉義夫先生)係第一次查證EDG維修品質,對EDG之瞭解有限,電廠又未予以適當之訓練或協助。(EDG之QC本次大修已換過三位QC分別為高忠彥、吳毓秀及劉義夫)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ae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