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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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0- 008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01 月 30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0077)違反運轉規範16.6.8節及程序書112.156之規定 
法規要求:
1.運轉規範16.6.8節規定;電廠必須建立適當程序書,並遵照程序書之規定執行。

2.程序書112規定;對檢修DEH系統具有潛在性造成機組跳機之檢修工作,需事先進行評估。

3.程序書156第五、Q節規定;檢修完成後將副卡交還值班人員,由值班人員進行必要操作以使設備恢復正常運轉。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核二廠十一月十一日電氣課人員檢修汽機GV-3調速閥,雖在檢修前曾依程序書112提出「跳機潛在性分析報告」,但報告內容不確實,未對「不正常狀況」及「人為疏失」兩項作任何分析(空白未填寫),致使在檢修後回復過程因操作失誤於下午十時十六分造成反應器跳脫,且原先之「跳機潛在性分析報告」內容並未涵遝葹蚴嶆^復過程可能造成潛在性跳機之分析。

2.核二廠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十時十六分機組跳脫後,再循環泵B台由高速轉換到低速失敗,查係因十月七日上午八時三十五分至十月八日下午七時五十分電氣課人員掛卡執行再循環泵B台之馬達檢查,而將4.16KV電源送到馬達與發電機組之馬達相連接的#1斷路器切除。十月八日下午七時五十分於消卡恢復使用時,因疏忽而未確實將#1斷路器之充電馬達的直流電源關上,致使前述再循環泵B台由高速切換到低速失敗。

3.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十一分,二號機測試人員執行616.4.1.1「包封容器噴灑系統可運轉試驗」時,未按程序書步驟確實執行復歸操作(測試程序A.8之EC-HS-703按鈕及測試程序A.9之S8「INITIATION SIGNAL RESET」之按鈕未壓下),而造成DIV I LOCA信號動作,LPCS系統打水入反應器,並使上池溢流情況更加嚴重。

4.查七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測試人員執行一號機之同一份程序書時,也因為S8復歸按鈕未確實壓下,以復歸LOCA信號,而使DIV I LOCA信號動作(詳見RER-78-21-030-0)。顯見測試人員仍未能養成遵守程序書的習慣,且未能落實經驗回饋,以致造成類似事件重複發生。

5.前述第2項因係核二廠主動發現缺失呈報本會,故酌予減低本違規事件等級一級。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核二廠運轉規範16.6.8節。
2.核二廠營運程序書「616.4.1.1:包封容器噴灑系統可運轉試驗」。
3.核二廠營運程序書「112:潛在性造成機組之檢修工作評估審查作業程序」。
4.核二廠營運程序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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