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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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0- 009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01 月 30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078)大修作業查證共發現兩項缺失 
法規要求:
1.運轉規範16.4.9.1.1.A.1節規定;在進行爐心改變前二小時內,應證實反應爐主開關鎖於停機或填換燃料位置。

2.運轉規範16.4.9.2.B.1節規定;在開始進行爐心改變前二十四小時內,應執行每一源階偵檢器控道的弁鉊桲蝖C

3.運轉規範16.4.9.3.A.1節規定;在開始進行爐心改變前二小時內,應證實所有控制棒已插入爐內。

4.運轉規範16.4.9.5節規定;在開始進行爐心改變前一小時內,應證實控制室與填換燃料台上工作人員的直接通訊能建立。

5.運轉規範16.4.9.8節規定;在開始進行爐心改變前二小時內,應證實反應爐水位可符合最低水位要求。

6.品質保證18條準則中第11條準則規定;必須建立一套試驗方案以保證應該做的試驗均一一確定並加以實施。做這些試驗的目的,在於驗證各項結構、系統和組件在營運時期,均能圓滿地發揮其應有之弁遄F至於試驗之進行則需依據試驗程序書來執行‧‧‧。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核二廠二號機於七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八時四十五分開始進行爐心改變,在爐心改變前二十四小時內,應執行每一源階偵檢器控道的弁鉊桲蝖F在爐心改變前二小時內,應證實:(1)反應爐主開關鎖於停機或填換燃料位置(2)所有控制棒已插入爐內及(3)反應爐水位可符合最低水位要求;在爐心改變前一小時內,應證實控制室與填換燃料台上工作人員的直接通訊能建立。查核二廠目前營運程序書對前述各項規定均尚未建有程序書,更遑論依照運轉規範規定執行。

2.雖七十九年六月間核二廠已完成營運程序書與現行運轉規範偵測試驗符合狀況查證,上述狀況顯示此項工作執行不確實。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運轉規範16.3/4.9節。2.品質保證18條準則第11條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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