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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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0- 010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01 月 30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079)填換燃料程序書未依規定執行 
法規要求:
1.運轉規範16.4.9.1.1.B節規定;在填換燃料運轉模式,至少每十二小時一次應證實反應爐主開關鎖於停機或填換燃料位置。

2.運轉規範16.4.9.1.2.A節規定;在爐心改變前二十四小時內與在爐心改變期間至少每七天一次需證實反應爐主開關填換燃料位置連鎖為可用。

3.運轉規範16.4.9.10.1節規定;在控制棒及/或其驅動機構由反應爐移出之前四小時內,及在重新裝回,並把控制棒插入爐心之前,至少每二十四小時一次,應證實16.4.9.10.1.A至E各項。

4.運轉規範16.4.9.12.1節規定;在使用斜面燃料傳送系統前四小時內,且其後至少每十二小時一次,應證實16.4.9.12.1.A與B項。

5.運轉規範16.4.9.12.2節規定;在使用斜面燃料傳送系統錢二十四小時內,且其後至少每七天一次,應證實16.4.9.12.2.A至C項。

6.程序書619.7.2第二、A節規定;用過燃料池內控制棒或燃料元件之吊掛移動前七天內,應證實吊車之可用性。

7.運轉規範16.6.8節規定;電廠必須建立適當程序書,並遵照程序書之規定執行。

8.運轉規範16.3.7.5.3節規定;當二氧化碳系統不可用時,應於一小時內對在火災時可能受損的重複系統或設備區域,建立連續性的防火巡視,並準備後備消防設備;其他區域則建立每小時一次的防火巡視。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經查證核二廠二號機七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至十二月四日一個月期間對運轉規範16.3/4.9填換燃料運轉該章節,計有下列程序書未依規定執行:


(1)核二廠營運程序書「280:燃料再填裝每值弁酮d核表」;計有十一月二十一日一值與十一月二十二日一值未執行。

(2)核二廠營運程序書「619.1:燃料填換設備連鎖」;計有十一月 日未執行。

(3)核二廠營運程序書「619.5:控制棒移動」;計有十一月七日、十一日、十二日、十三日、十四日、二十一日、二十六日均未執行。

(4)核二廠營運程序書「619.7.1:斜面燃料傳送系統運轉性能測試(十二小時)」;計有十一月十三日二值,十一月十四日二值,十一月十八日三值,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七時二十五分至十一時二十五分(使用前四小時內),十二月一日上午四時二十分至八時二十分,十二月一日下午四時五分至八時五分,十二月二日二值,十二月四日一值均未執行。

(5)核二廠營運程序書「619.7.2:斜面燃料傳送系統每週運轉性能測試」;計有十一月十八日凌晨零時三十五分至十一月十九日凌晨零時三十五分(使用前二十四小時內),十一月二十四日(每七天),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至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使用前二十四小時內)均未執行。

(6)核二廠營運程序書「619.2:用過燃料池燃料操作台弁鉥捸芋F於十一月十二日凌晨零時二十五分至十一月十九日凌晨零時二十五分期間應執行測試一次卻未執行。

2.查七十八年間核二廠曾有相同違反情形(詳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核二廠違規事項EF-0026),本會視察員雖於七十九年十一月下旬再告知核二廠相關人員應依運轉規範確實執行測試,A然七十九年十二月間卻仍有違反規定情形發生。

3.核二廠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因二氧化碳儲存槽OT-44A液位指示百分之二十一,低於運轉規範要求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宣佈進入運轉限制條件,雖於上午十一時二十分液位指示自動恢復至百分之六十八,但下午二時三十分液位指示再度降至百分之九。下午四時經本會駐廠視察員在現場查證核二廠並未依規定執行連續性防火巡視,甚至連每一小時一次的防火巡視均未執行。

4.自七十九年七月上旬核二廠全面性防火稽查後,在至少三次檢討會議上均重申必須依運轉規範執行連續性防火巡視,核二廠卻仍疏於注意。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運轉規範16.3/4.9節、16.6.8節與16.3.7.5.3節。2.核二廠營運程序書「619.7.2:斜面燃料傳送系統每週運轉性能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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