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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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0- 011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01 月 30 日
事項分類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080)違反汽機廠房封閉區域排氣輻射偵檢器不可用時,應至少每八小時執行現場取樣一次,以及機組為冷停機或再填換燃料模式,柴油發電機至少一串可用等兩項運轉規範規定 
法規要求:
1.運轉規範16.3.3.7.1節規定;汽機廠房封閉區域排氣輻射偵檢器不可用時,應至少每八小時執行現場取樣一次。

2.運轉規範16.3.8.1.2.B節規定;在機組為冷停機或再填換燃料模式,需維持第一區與第二區柴油發電機至少一串可用,否則需停止爐心改變之操作。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核二廠一號機七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九時三十分因汽機廠房封閉區域排氣輻射偵檢器1GE-RITS-373故障致不可用,十二月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修復後恢復可用,期間十二月九日三值與十二月十日一值並未執行至少每八小時應現場取樣一次的偵測試驗。

2.核二廠二號機七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機組大修執行爐心改變操作,上午十時十五分第一區柴油發電機執行偵測試驗失敗,運轉中自動跳脫,同時第二區柴油發電機適在維修中,應即刻停止爐心改變之操作,然當值值班人員卻延至上午十時三十五分重新測試該台柴油發電機失敗後才宣佈不可用,繼之停止爐心改變之操作。期間上午十時二十分、十時二十七分與十時三十五分仍繼續執行三支核燃料之爐心改變操作,違反運轉規範的規定。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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