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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KS-
80-
012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2004 年 01 月 30 日 |
事項分類 |
反應器運轉 |
等級區分 |
四 |
違規事項: |
(EF-0081)PRA結果應用於運轉有關項目查證發現未能確實養成遵守程序書習慣 |
法規要求: |
1.運轉規範16.4.1.5.C.3節規定;至少每十八個月需執行一次備用硼液控制系統之泵釋壓閥動作點小於或等於1540 PSIG之測試。
2.品保18條準則中第11條準則規定;必須建立一套試驗方案已保證應該做的試驗均一一確定並加以實施。 |
違規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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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內容: |
由本會首次將核二廠PRA結果應用於運轉有關項目查證發現核二廠偵測試驗程序書內容不確實,情形非常嚴重,顯示工作人員未能確實養成遵守程序書習慣,QC人員未能發揮應盡之職責,程序書錯誤情形如下:
1.核二廠二號機七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至十三日執行「612.5.2:備用硼液控制系統十八個月可用性核對」測試,因該份測試程序書中未列泵釋壓閥的測試程序,故動作點小於或等於1540 PSIG之測試要求無法證實。
2.上述612.5.2程序書測試步驟第七、E節有關該系統現場控制盤開關C41-C001A(C41-F001B)的編號錯誤,且為按鈕型式並非可左右轉動開關,均未曾更正該程序書,任由錯誤一直存在。
3.程序書「615.3.4.3:LPCI迴路B及C弁鉥捸角九12-F065B及E12-F051B主控制室盤面上並無此二閥之位置指示,測試人員不可因無指示而忽略未予查證。(請開立PCN修改程序書;要求此二閥之位置及動作情形需由測試人員至現場查證)
4.程序書「615.2.4.3:LPCS和LPCI A迴路弁鉊桲蝖角九12-F051A與E12-F065A在控制室盤面上並無此兩閥之位置指示,測試人員不可因無指示而忽略未予查證。(請開立PCN修改程序書;要求此兩閥之位置及動作情形需由測試人員至現場查證)
5.程序書「604.3:ATWS邏輯弁鉊桲蝖角漁e如(1)第三、B節NWS為NMS之誤;(2)第七、A、5節與七、B、3節對禁止操作卡的使用,將使測試步驟發生矛盾;(3)查證表七、A、7節252-F202為252-1F202之誤,長久已存在問題,測試者均未開立PCN更正。
6.繼七十九年十月八日下午七時五十分一號機檢查再循環泵B台後#1B斷路器充電馬達的直流電源因疏忽在消卡後未關上,造成十一月十一日下午十時十六分反應爐跳脫後再循環泵由高速切換為低速失敗,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執行前述604.3程序書十八個月測試時,因再循環泵A台#3A和#4A,及B台之#3B和#4B斷路器在檢修後未復歸確實,造成再循環泵A台與B台均無法起動。類似事件再度發生,核二廠應研擬防範措施。
7.程序書「614.2.3自動釋壓閥邏輯弁鉊桲?壓力超過及低一低設定十八個月)」中第七、B、18內之B21-N618A誤寫為B21-N618(按B21-N618分成A,E,B,F四個跳脫單元),至八十年一月二日執行該測試時仍未予更正。
8.另下列PRA應用於運轉有關項目查證之測試程序書,請依本會建議辦理:
(1)程序書「616.4.3.4:抑壓池補水弁鉥捸角峞?17.3.5:RCIC進口閥轉換測試」程序書步驟中未對測試過程所出現之警報燈號進行查證工作,請核二廠儘速開立PCN修改程序書。
(2)程序書「603.2.5:低壓爐心注水系統迴路B及迴路C系統響應時測試」,測試步驟中未對警報燈進行查證,另步驟(K)中未述明以那個開關復歸LOCA之自保信號,同時並需查證白色燈號消失,請立即開立PCN修改程序書。
(3)程序書603.2.5 STEP(H)停止計時器同時需查證泵也建立出口關斷水頭,程序書中未載明關斷水頭數值,另外最小流量閥於泵起動8 SEC後自動開啟,此程序書欲查證泵建立出口關斷水頭方式應無法達成,請電廠研究以其他測試方式驗證泵於出口閥全開同時已達需求弁遄C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運轉規範16.4.1.5.C.3節。
2.核二廠營運程序書「612.5.2:備用硼液控制系統十八個月可用性核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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