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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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0- 015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01 月 30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三 
違規事項:
(EF-0084)本會視察員要求核二廠品質課提供二號機十二月份填換燃料運轉期間相關測試程序書紀錄,結果出現五份未曾執行之測試程序書 
法規要求:
1.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七、(三)、1節;故意對原能會提供不實的陳述,而尚未構成一、二級違規。

2.運轉規範16.4.9.1.1.B節規定,在填換燃料運轉模式,至少每十二小時一次應證實反應爐主開關鎖於停機或填換燃料位置。

3.運轉規範16.4.9.12.1節規定;在使用斜面燃料傳送系統前四小時內,且其後至少每十二小時一次,應證實16.4.9.12.1.A至E各項。

4.運轉規範16.6.8節規定;電廠必須建立適當程序書,並遵照程序書之規定執行。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八十年一月八日上午十一時本會視察員要求核二廠品質課提供二號機十二月份填換燃料運轉期間相關測試程序書紀錄(按本會視察員曾在七十九年十二月中旬與下旬,分別要求核二廠品質課出示七十九年十一月份所有二號機填換燃料運轉期間相關測試程序書紀錄,當時品質課人員宣稱已提供所有十一月份二號機執行完成的相關測試程序書紀錄,手頭已無十一月份測試程序書紀錄),結果出現以下原先本會視察員在七十九年十一月下旬至十二月所查證未曾執行之月份測試程序書紀錄:

(1)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280:燃料再填換每值功能查證表」。

(2)七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280:燃料再填換每值功能查證表」。

(3)七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619.7.1:斜面燃料傳送系統運轉性能測試(十二小時)」。

(4)七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619.7.1:斜面燃料傳送系統運轉性能測試(十二小時)」。

(5)七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619.7.1:斜面燃料傳送系統運轉性能測試(十二小時)」。


2.經查證上述偵測程序書紀錄之執行版曬印日期與執行日期對照如下:

(1)程序書280 執行日期十一月二十一日;曬印日期十二月四日。

(2)程序書280 執行日期十一月二十二日;曬印日期十二月四日。

(3)程序書619.7.1 執行日期十一月十三日;曬印日期十一月二十一日。

(4)程序書619.7.1 執行日期十一月十四日;曬印日期十一月二十一日。

(5)程序書619.7.1 執行日期十一月十八日;曬印日期十一月二十一日。

顯然核二廠提供執行日期在曬印日期之前的五份不實偵測程序書之紀錄予本會,可能誤導本會之管制措施。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
2.運轉規範16.4.9.1.1.B節、16.4.9.12.1節、16.6.8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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