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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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0- 017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04 月 10 日
事項分類
設施建造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0101)違反程序書706要求,有違機組大修之目的及設備執行預防保養之精神 
法規要求:
程序書706, SBLC泵應每十年分解檢查。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核二廠一號機將於本年底運轉屆滿十年,本次大修若不分解檢查則下次大修將超過檢查週期,本會乃於二月二十八日發備忘錄KS-120要求電廠澄清,核二廠則於三月六日以開立PCN方式,將SBLC泵檢查週期改為泵流量無法達到要求或泵內部損壞時維修。電廠此種處理方式有違機組大修之目的及設備執行預防保養之精神。

2.本項本會已於三月十三日發函要求核二廠於本次#1機大修即應執行SBLC泵之分解檢查。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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