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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KS-
90-
004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二廠 |
日期 |
2001 年 12 月 06 日 |
事項分類 |
反應器運轉 |
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設備異常,未依規定開立請修單。 |
法規要求: |
品保十八條準則第五條:凡對品質有影響之各種作業活動均應視環境之所宜,而在工作說明書、工作程序或工作圖面內加以事先規劃,這類作業活動即應遵照既定的工作程序書、工作程序或工作圖面執行。 |
違規條款: |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 |
違規內容: |
1.90年5月31日一值機組起動升功率過程中,IRM F瞬間Hi-Hi動作,造成RPS半急停。維護人員研判為K53電驛誤動作,故於當日上午9時40分更換K53電驛。經查,本項設備檢修工作,值班人員當時並未依程序書1112.01「設備檢修工作管制程序」開立請修單。
2. 本會於89年9月下旬進行運轉安全團隊視察時,發現有部份檢修工作並未依規定開立請修單,當時並開立注意改進事項AN-KS-89-015請貴廠檢討改善,貴廠亦於九十年四月十日貴公司電核安字第9004-0492號致本會函中說明已於課務會議(值班聯席會議)中宣導。而由本次案例,顯示電廠仍未能確實改善,故開立違規案。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 品保十八條準則
2. 核二廠程序書1112.01「設備檢修工作管製程序」
3. 核能電廠注意改進事項AN-KS-89-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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