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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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0- 026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04 月 10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110)本會視察員會同電廠人員查證材料倉庫器材管制發現五項缺失 
法規要求:
1.程序書1102.05規定:器材儲存及管制項目的在建立一安全可靠的制度,以確保器材於儲存期間得到適當的儲存和保養。

2.品質保證十八條準則第十三條準則規定:必須訂定辦法以管制材料及設備的裝卸、儲藏、運輸、清潔和保存均依照既定的工作和檢驗說明書執行以防止其損壞或劣化。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本會視察員會同電廠人員查證材料倉庫器材管制,發現下列缺失:

1.大量A級材料比儲放在B級3號倉庫之第35分區內,有導致A級倉庫材料劣化之虞。

2.部分器材如MAIN HOIST MOTOR(2HP, 1750RPM 240V)其「器材有效儲存期限」定為六個月,而「維護週期」亦為六個月,顯然係錯誤。

3.依規定,材料股人員應每月至少一次定期檢查庫存器材,並填寫器材儲存檢查紀錄(表格1102.05B),但發現此項紀錄並未使用正確表格,而採用舊式已取消之表格。

4.四月二日下午查證B級3號倉庫時,因其通風系統故障,以致無法達到B級倉庫要求之室溫應較室外周圍溫度高3℃以上之規定。

5.部分A級材料如電譯錯標為B級材料。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品質保證十八條準則。2.核二廠營運程序書「1102.05:器材儲存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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