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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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KS- 80- 030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二廠
日期
2004 年 07 月 17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三 
違規事項:
(EF-0126)電廠人員擅自旁通而影響安全系統功能。 
法規要求:
1.運轉規範16.3.3.1 ACTION A規定:當反應保護系統之每一跳脫系統之最少可用控道數目不符要求時,應於1小時內將此跳脫系統置於「跳脫」狀態。

2.運轉規範16.3.1.4 ACTION C規定:若熱功率小於或等於控制棒型式控制系統之低功率設定點,不依序(OUT OF SEQUENCE)之控制棒可旁通的條件為所有不依序及/或不可用之控制棒必須和其他不依序/或不可用之控制棒相隔至少兩個控制單元(CONTROL CELLS)以上。

3.行政管理程序書104規定:值工師/值主任應將異常狀況紀錄於日誌。控制室值班人員交接班時,應將異常狀況於口頭交接中說明。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七月五日凌晨三十五分,一號機反應器在起動階段,運轉人員將APRM B旁通。至當日上午八時五十分左右,為本會駐廠視察員發現告知後才將此控道恢復正常。在這段期間,此跳脫系統之APRM可用控道數目僅為兩支,不符合最少可用控道數目三支之要求,且未依運轉規範16.3.3.1 ACTION A之規定,於一小時內將此跳脫系統置於跳脫狀態。

2.七月五日一值,一號機反應器在啟動階段,運轉人員先後將兩支相鄰的浮動插入(DRIFT IN)之控制棒24-45及20-41旁通,至當日上午九時左右才解除旁通,恢復正常。運轉人員之旁通操作不符合運轉規範16.3.1.4 ACTION C之控制棒旁通條件。

3.上述兩項異常狀況皆未於當值之值工師/值主任日誌上記錄,APRM B旁通一事則未於口頭交接時說明,值班人員之交換作業及記錄並不確實。

4.依據八十年一月份核管會議結論,對於電廠人員擅自旁通而影響安全系統弁鄐完H規,本會將加重違規等級。故本案違規等級由四級違規提升為三級違規。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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