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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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0- 001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1 年 01 月 04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069)反應器臨界時,反應爐水平均溫度三次小於運轉規範要求,並未於十五分鐘內恢復正常 
法規要求:
運轉規範16.3.1.1.4.1節規定反應器臨界時反應爐水最低平均溫度應大於或等於288.3℃否則應於十五分鐘內將機組置於熱待機。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一號機反應器臨界時,反應爐水平均溫度三次小於運轉規範要求,並未於十五分鐘內恢復正常(詳如附圖)。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運轉規範16.3.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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