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EF- MS- 80- 002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1 年 01 月 04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070)兩串緊急通風系統應屬均不可用,電廠未依據運轉規範要求採取必要之措施 
法規要求:
運轉規範16.3.7.7.1要求主控制室兩串緊急通風系統均需可用,若一串不可用應於七天內恢復正常,若兩串不可用則依據運轉規範16.3.0.3應於六小時內將機組置於熱待機,其後六小時內機組置於熱停機,並於隨後二十四小時內冷停機。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一號機A串主控制室緊急通風系統於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執行活性炭效率測試,因消防水洩漏使活性炭效率不符合運轉規範要求,而七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再檢視B串發現亦有相同問題,此時兩串緊急通風系統應屬不可用,電廠未依據運轉規範要求採取必要之措施。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運轉規範16.3.7.7.1,16.3.0.3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ae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