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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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0- 008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1 年 02 月 09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092)儀器人員執行DCR-M1-0092完工後之功能測試,結果造成安全注水事件 
法規要求:
1.運轉規範16.6.8.B偵測試驗程序書及其變更必須經由SORC審核,並由廠長核准後方能執行。

2.程序書120第6.5.1節:程序書變更通知書之審查,應送請原審查單位審查。

3.程序書1111.01第6.2.1.4.C節:各有關課接獲不定期偵測試驗應準備最新版之工作程序書,並執行測試。第5.7節:當值班工程師/值班主任負責偵測試驗工作之核准及工作後審查。

4.運轉規範16.6.5.1.6及16.6.5.1.7.A,SORC需審核所有影響核能安全的設備修改並提供廠長做核准依據。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八十年二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二分儀器人員執行DCR-M1-0092完工後之功能測試,結果造成安全注水事件,經審查此事件,發現有下列缺失:

1.DCR-M1-0092之目的係為解決偵測試驗程序書600-0-150A及150B之步驟5.12,5.13,及5.14(調壓槽壓力釋放閥之儀器線路)無法執行,而進行線路修改。此份DCR於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經SORC核准,而其功能測試之要求為“利用原來600-0-150A,B相關步驟即可”,但此相關步驟為5.12,5.13及5.14,比已於七十九年九月三日以“運轉規範無規定”開出程序書變更通知,將5.12,5.13,5.14去除不執行。顯然SORC在核准DCR-M1-0092時有其缺失。

2.根據現行之600-0-150A,B程序書之內容,為儀器相關測試,編寫者亦為儀器人員,但在程序書核准過程儀器課被列為“免會”,於是600-0-150A及B之程序書變更通知依SOP120之規定亦不需送儀器課審查,導致儀器課並不知這些600-0-150A,B之步驟已被去除。程序書之審查過程,有所疏忽。

3.執行DCR-M1-0092功能測試之儀器人員,在執行時並未按規定攜帶程序書並據以執行,以致未發覺此相關步驟已去除。在落實遵循程序書方面,有待加強。

4.運轉值班人員對機組狀況全面掌握,為確保機組安全運轉的先決條件,此次儀器人員執行功能測試,顯然運轉值班人員並未充分瞭解測試過程及方式即率爾同意執行,而導致安全注水系統動作。值班人員對機組狀況的掌握,有必要確實檢討改善。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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