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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MS-
80-
009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2004 年 02 月 08 日 |
事項分類 |
反應器運轉 |
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EF-0093)未執行程序書206及執行程序書211時有部分缺失 |
法規要求: |
1.運轉規範16.4.0.2.A:每一定期偵測試驗均需於定期內完成,而最大容許期限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
2.程序書編號104第6.2.1.4節:營運手冊200序列,每分程序書由運轉人員依程序書切實執行,並在每一步驟做適當的簽章。
3.程序書編號104第5節:電廠人員需遵照運轉規範行事任何改變運轉規範建議,需由核工課依運轉規範作業申請修改,在修改案未經原能會核准前,仍需按原規範執行。
3.程序書編號104第5節:電廠人員需遵照運轉規範行事任何改變運轉規範建議,需由核工課依運轉規範作業申請修改,在修改案未經原能會核准前,仍需按原規範執行。 |
違規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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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內容: |
1.一號機七十九年運轉期間共有二十五次降載紀錄(註:除停機大修外,降載後,均再升載至滿載),以執行設備檢修或執行偵測試驗。但根據資料顯示電廠在機組升、降載運轉依程序書編號206所執行者僅六次,比例太低,應予以檢討改善。
2.一號機十二月二十六日(七十九年)機組停機準備大修,審查運轉人員依程序書編號211執行過程有下列缺失(如附件)。
(1)第3步驟:假如機組將提升至約百分之一功率,參考GOP 203,機組由熱待機至百分之一功率的起動。否則本步驟註明平均溫度,但執行人員比寫“NA”。
(2)第4.1步驟:假如熱待機狀況將維持二十四小時以上,根據停機停機餘裕計算,將反應爐冷卻水系統加硼酸至熱待機無氙毒狀況的硼酸濃度。而事實上在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六時二十分機組已降至176℃以下,執行人員在此之簽名,意義令人費解。
(3)第4.4步驟:此步驟為將蒸汽排放系統改為壓力模式且設定在76.8 kg/cm2自動控制,但執行人員在接班前,機組此系統已在壓力模式,因此此次之停機過程是否確實遵循程序書降溫令人質疑。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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