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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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0- 011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1 年 02 月 08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095)查證燃料挪移相關作業,發現三項缺失 
法規要求:
1.運轉規範16.4.9.10.1.1節規定;在圍阻體內移動用過核燃料組件,必須在開始移動前兩小時內查證反應爐穴水位一次,其後並至少每二十四小時需再查證一次‧‧‧。

2.運轉規範16.3.9.1.1節規定;於再填換燃料模式時,需確認反應爐冷卻水與燃料傳送通道之硼酸濃度為混合均勻,並需保持在16.3.9.1.1.A與B節規定之硼酸濃度可接受值以上,否則需停止所有爐心改變‧‧‧。

3.程序書1307第8.1節附件一第2項規定;欲滿足上述第2項運轉規範規定,每四十八小時需在用過燃料池、燃料更換爐穴、燃料更換渠道、餘熱移除系統和反應爐冷卻水系統所有充水部分加以取樣化驗。

4.程序書1307第8.1節附件一第41項規定;在燃料更換開始前需完成用過燃料池及裝卸池四個水門之空氣封環之洩漏測試,若有洩漏則需立刻檢修。

5.運轉規範16.6.8節規定;電廠必須建立適當程序書,並遵照程序書之規定執行。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核三廠一號機八十年一月十八日下午十一時八分開始執行BOL-6爐心核燃料回填作業,經查核三廠雖在一月十八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五時執行一次反應爐水位查證偵測,但卻未能符合運轉規範規定在開始回填前二小時內,即下午九時八分至下午十一時八分需查證反應爐水位一次的要求。

2.一號機一月十八日下午十一時八分開始執行BOL-6爐心核燃料回填作業,至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六時五十五分完成回填作業;其間依程序書“1307燃料更換前之必要條件和注意事項之核對”,執行用過燃料池硼酸濃度四十八小時一次之化學取樣化驗,但計有一月十九日、二十一日、二十二日與二十三日四次化驗結果未能達到2000 PPM規定值以上(依一月十七日程序書“600-N-010:燃料填換前反應度限值之決定”計算而得),核三廠卻未能停止爐心改變作業,並加硼酸濃度至要求值2000 PPM以上。

3.一號機一月九日開始執行爐心更換作業,用過燃料裝卸池第4號水門的空氣封環洩漏測試未能符合可接受標準,依程序書1307規定需立刻進行檢修,但卻延至二月七日燃料更換作業結束後兩週,仍未能完成檢修,以恢復其正常功能。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運轉規範16.4.9.10.1.1,16.3.9.1.1與16.6.8節。

2.核三廠營運程序書「1307:燃料更換前之必要條件和注意事項之核對」。

3.核三廠營運程序書「600-N-010:燃料填換前反應度限值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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