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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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0- 012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1 年 02 月 08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0096)查證人員訓練要求,發現二項缺失 
法規要求:
1.運轉規範16.6.4節規定:電廠人員訓練必須符合或超越ANS3.1-1981,第5.5節之要求。

2.ANS 3.1-1981,第5.5節對電廠員工訓練之要求:

(1)訓練計劃應經由非直接負責訓練之廠內專家或常設委員會委員每年一次進行評審。

(2)評審內容應包括:訓練計劃內容、品質、適切性及訓練考試難度、評分標準等。

(3)所有受僱於電廠內工作人員均需依工作需要接受下列八項訓練課程:
a.電廠及其設備概述。
b.工作相關之程序書、知識教育。
c.輻射保健及安全計劃。
d.電廠緊急計劃。
e.工業安全計劃。
f.防火計劃。
g.保安計劃。
h.品保計劃。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核三廠違反運轉規範(上述第2.a,2.b項)之要求,每年訓練計劃未由非直接負責訓練之廠內專家或常設委員會委員進行評審,以致因無明確評鑑制度,使每年訓練計劃執行結果如有缺失,均不能適時修正改善。

2.核三廠大修期間,雖安排有「大修或檢修支援人員訓練」課程,但課程內容未完全符合運轉規範(上述第2.c項)要求(例如無防火計劃),且有部分承包工人未接受上述訓練即進廠工作。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1.核三廠運轉規範16.6.4節。

2.APPENDIX A OF 10CFR55。

3.SECTION 5.5 OF ANS 3.1-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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