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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HQ-
91-
002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總處 |
日期 |
2002 年 08 月 02 日 |
事項分類 |
其他事項 |
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未於預定期間內完成管制追蹤案承諾之改善事項。 |
法規要求: |
一、原子能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
二、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九十)會核字第○○二○七六一號函。 |
違規條款: |
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七、(四)、2。 |
違規內容: |
一、因應核三廠於90年03月18日發生喪失廠內外交流電源事故,經檢討成立管制追蹤案:HQ-0-9001要求各核能電廠進行斷路器絕緣特性量測項目檢討,核一、二、三廠承諾之各執行措施,均已獲本會(九十)會核字第○○二○七六一號函准予備查。
二、經查核三廠一號機EOC-13大修期間,未依本管制追蹤案承諾之內容執行,僅就一機匯流排N-1E-NA-S01及B-1E-PB-S01斷路器執行接觸電阻之量測,復於核三廠二號機EOC-13大修期間,仍僅就二號機匯流排N-1E-NA-S01及B-1E-PB-S01斷路器執行接觸電阻量測,而非全面執行,與該管制追蹤案之承諾不符。
三、核三廠在未經本會同意下,未能完全符合管制追蹤案之承諾內容,實已違反本會之管制,並觸及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之違規事項。
四、考量核三廠已於今(九十一)年二月時,即向台電總處提出變更承諾內容申請,且於大修期間完成緊要匯流排B-1E-PB-S01斷路器接觸電阻之量測,在安全上無明顯重大缺失,但因台電總處內部審查作業延宕,致五月底才向本會提出申請。綜合考量結果,將違規等級由四級降為五級,以收警惕之效。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一、原子能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
二、九十年十一月九日(九十)會核字第○○二○七六一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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