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EF-
MS-
78-
002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1989 年 02 月 23 日 |
事項分類 |
反應器運轉 |
等級區分 |
四 |
違規事項: |
(EF-0004)
1.三台輔助飼水泵室高溫,超過FSAR分析值。
2.非值班人員自行於控制室掛指示卡(違反程序書105)
3、維護人員訓練方案執行不確實。 |
法規要求: |
1.終期安全分析報告10.4.9.4節規定:每一台輔助飼水泵(AFP)必須經過72小時連續運轉,以証實其室溫不超過室內安全有關設備之環境檢定溫度限值。
2.終期安全性分析報告表3.11-2針對在設計基準事故情況下,輔助飼水泵室的最大環境檢定溫度是104Ff。
3.終期安全分析報告16.6.8.A規定,電廠必須建立各項程序書,以供遵照實施。
4.ANSI/ANS 3.1-1987(1981修訂版)對人員訓練有如下之規定:
(1)電廠必須建立訓練方案並參照執行。
(2)電廠必須建立訓練方案的定期審查及評估計畫。 |
違規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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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內容: |
1.核三廠二號機三台輔助飼水泵室目前之溫度,已高過終期安全分析報告之104fF,對運轉安全有潛在之影響。
2.核三廠非值班人員未遵循程序書105「人員與設備安全」中有關掛卡之規定,自行於控制室掛指示卡。此項缺失原能會於77年3月11日已發視察通告(MS-0-0796)但電廠並未確實改正。
3.核三廠有關維護工作人員訓練方案之執行並不落實,定期考核工作並未具體實施,本項缺失原能會於77年3月11日已發視察通告(MS-0-0769),但電廠並未確實改正。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核三廠終期安全分析報告。
2.ANSI/ANS 3.1-198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