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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MS-
78-
003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1989 年 02 月 23 日 |
事項分類 |
反應器運轉 |
等級區分 |
四 |
違規事項: |
(EF-0005) 核三廠一號機於77年11月間進行大修作業時,防火檔板之定期檢查,有部分不符合規定。在建廠階段設計防火檔板位置時,設計之控制存有缺失,違反品質保証準則。 |
法規要求: |
1.(1)核三廠運轉規範16.3.7.6,在火場邊界(FIRE ZONE BOUNDARIES)保護安全有關區域之防火屏蔽穿越器,包括電纜穿越器屏蔽、防火門及防火擋板(FIRE DAMPERS)均應可用。
(2)當任一防火屏蔽穿越器失去防火功能時,於1小時內至少在該穿越器的一側建立連續性防火監視或至少對失去防火功能防火屏蔽的一側,証實火災警報器可用,並建立每小時一次的防火巡視。
(3)上述任一防火屏蔽穿越器應至少每18個月一次,做目視檢查。
2.核三廠運轉規範第17章記載品質保證方案須符合美國聯邦法規10CFR50附錄B的「品質保証十八條準則」,A其中第三條準則為「設計之控制」,要求「設計控制的辦法必須應用於…營運期間檢查、維護和修理作業時,對於進出工作場所之可行性」。 |
違規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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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內容: |
1. (1) 核三廠一號機於77年11月間進行大修作業時,防火檔板之定期檢查,有部分不符合規定。有釵h防火檔板無法進行檢查或無法做動態試驗,以致無法証實其防火分隔弁遄C
(2)台電公司已依規定向原能會陳報特別報告(SR-77-37-031-0),依檢查不符事項提出NCD-771123進行改善,預定於78年8月完成改善工作。此外,核三廠已依運轉規範每小時執行防火監視巡視。
2.上述防火擋板無法檢查或試驗之原因,大多為風口被管路、燈具、屋頂、吊架等擋住,以致無法接近進行作業。顯示在建廠階段設計防火擋板位置時,設計之控制存有缺失,違反品質保証準則。
附註:本案原來應屬於第三級違規事項,但因台電公司主動發現、依運轉規範迅速採取改正行動並依規定陳報原能會,故將其改列為第四級違規事項。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核三廠運轉規範
2.10CR50 APP.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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