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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MS-
78-
004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1989 年 02 月 23 日 |
事項分類 |
設施建造 |
等級區分 |
三 |
違規事項: |
(EF-0006) 品保作業查証缺失(共10項) |
法規要求: |
1、 10CFR50附錄B第二條準則「品質保証方案必須為工作人員提供觀念之灌輸與訓練計畫,俾這些從事影響品質之工作的有關人員對本身所做的工作均能勝任並維持足夠的水準」。
2、 附錄B第二條「業主必須對品質保証方案之現況及適用性作定期性之檢討,同時對參與品質保証方案的其他各機構之管理階層,各自所負責執行的部分,亦需定期檢討其現況及適用性之責任」。
3、 附錄B第十條「如果需要訂定基本之檢查停留點時,則應在適當之文件內規定清楚這些點,而當工作進行到規定之檢查點之範圍時,即需有業主指定之代表前往見証及查驗,否則該項工作即不得再往前進行」。
4、 核三廠終期安全分析報告16.6.5.2.8,核安會應指導並評估為確保安全運轉而執行定期稽查之結果,稽查工作應包括」評估品保方案及品管執行績效」。
5、 核三廠營運手冊1102.01第2版第4.4節品質停留查証點之訂定應考慮下述情形:
(1) 安全有關的設備。
(2) 重複發生的故障。
(3) 對接受與否具決定性的要點。
(4) 施工方法或操作,如有疏忽易肇致設備及人員之重大傷害之點。
步驟5.2 副廠長負責批准偵測試驗結果及報告…。
步驟5.11品質課長負責審查試驗結果及報告之完整性…。 |
違規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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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內容: |
1、品質停留查証點之訂定不符合1102.01要求。
2、未依營運手冊600及700序列之查証點執行品質查証工作。
3、設備修改案件之停留查証點未依營運手冊1200序列之要求執行品質查證。
4、借調之品管人員訓練及資格不符規定。
5、監工、包商工人之訓練及資格,未訂定標準,不符合品保要求。
6、部分作業未通知品管人員執行停留查証工作。
7、品質課審查紀錄不確實。
8、駐廠品保、也未評估整體品管功能。
9、定期審查品保方案和品管作業程序,流為形式。
10、核能品質處定期稽查,未發現也未評估品管整體功能。
改正措施:
1.大修品質檢查計畫應先經核品處審查,再送原能會核備。將於大修前送原能會核備。
2.核品處及駐廠品保將於大修期間稽查及評估大修期間品管之執行成效。
3.台電將成立專案小組研訂「核能電廠工作人員(包括包商工作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 10CFR50 APP.B
2. 核三廠1100序列程序書
3. 核三廠終期安全分析報告
4. ANSI N45.2.6及ANSI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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