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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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78- 008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89 年 02 月 24 日
事項分類
設施建造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012) 二號機進行輔助鍋爐年度檢修工程時,輔助鍋爐之MV-B29閥未依規定掛卡,包商工作人員即擅自拆修,致殘留蒸汽外洩,造成工作人員受傷。 
法規要求:
1、終期安全分析報告16.6.8.A規定,與運轉相關之活動必須建立程序書並依該程序書執行。

2、核三廠運轉程序書105.5規定,為維護工作地區之安全,設備在檢修前,相關閥類,控制開關及其他裝置應在適當位置,藉以隔離電源、蒸汽、水、油、壓縮空氣或洩出時足以引起傷害的任何液體、氣體與內在壓力。本廠設備若需承包商或其他廠外人員檢修,實際工作負責人得要求懸掛禁止操作卡,負責該項之本廠監工,必須督導及指導與工作有關的安全事項。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78年1月19日下午4時40分,二號機進行輔助鍋爐年度檢修工程時,輔助鍋爐之MV-B29閥未依規定掛卡,包商工作人員即擅自拆修,致殘留蒸汽外洩,造成工作人員受傷。

2、由本項違規事件顯示,核三廠對包商之管理以及包商工作人員之訓練企待加強。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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