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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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78- 012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89 年 05 月 19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三 
違規事項:
(EF-0018) 電廠並未依規定執行設備掛卡、消卡等管制措施。 
法規要求:
1、終期安全分報告16.6.8.A規定,與運轉相關之活動必須建立程序書並依該程序書執行。

2、程序書105規定,實際工作負責人,必須負責申請保護卡。

3、程序書105規定,在設備檢修之前,必須會同核對掛卡,確定設備已妥當隔離,各開關、閥類及其他必要地點皆已掛卡完成……,以確定安全。

4、ANSI N18.7-1976規定,設備、系統在值班人員許可下方可停用以進行維護工作。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一號機爐水淨化系統BG-V-012於77年10月26日掛卡關閉,77年11月8日13時45分拆卡,系統恢復正常,78年2月25日機組進行反應爐冷卻系統充水操作,欲建立引水流量時發現BG-V-012閥未打開。

2、一號機78號4月5日充水泵S台定期試轉,在執行其馬達冷卻器和潤滑油冷卻器之核機冷卻水換串工作時,因V-001閥未關閉,導致A串調節槽水過高水位。

3、二號機78年3月29日核機冷卻水系統EG-HCV-277掛卡關閉,78年4月4日拆卡完成,4月11日值班人員啟動核機冷卻水泵P068,發現調節槽因EG-HCV-277關閉而槽水溢流。

4、DCR 75257係C.C.P加裝最低流量管線設計,該項DCR完工後於12月15日完成測試工作,但在77年12月15日至78年3月10日期間C.C.P已多次運轉,顯示工作人員未依程序書105執行掛卡、消卡之規定。

5、由上列缺失顯示電廠並未依規定執行設備掛卡、消卡等管制措施(亦可能係值班人員未遵照程序書執行LINE UP 工作)導致異常事件一再重複發生,請確實檢討改善。

6、本件原應為四級違規,因係屢犯提升至第三級。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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