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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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78- 014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89 年 05 月 19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三 
違規事項:
(EF-0020)違反程序書 10CFR50附錄B及運轉規範等缺失。 
法規要求:
1、運轉規範16.3.5.4.1.1規定,硼液注入系統必須可用:B.其濃度介於20000和22500 PPM 之間。如果硼液注入槽不可,必須在1小時內恢復之,否則置機組於熱待機…..。

2、10CFR 50附錄B 第十七條準則規定,應保持充分的記錄作為品質有關之各種工作的具體證據,這些記錄最少須包括下列各項:電廠之運轉記載,對工作進行之複核、檢驗、試驗、稽查、監視之結果,以及材料分析等。

3、運轉規範16.4.6.1.3.1規定,圍阻體雙重器鎖門必須可用:(A)除非進出必要時,否則兩扇門必須關閉。進出時必須保持一扇門關閉。(適用時機,模式1.2.3.4)

4、運轉規範16.4.6.1.3.1複規定,至少每六個月必須証實在同一時間內僅允許一扇門開啟。

5、運轉規範16.3.7.14.1規定,兩串獨立的緊要寒水系統必須可用。

6、運轉規範16.3.4.5.2節規定,機組在功率運轉、機組起動及熱待機等三種運轉模式下,兩串重複設計之反應爐冷卻水系統反應爐爐頂排氣路徑須可用。

7、運轉規範16.3.0.4節規定,進入一個運轉模式或其他特殊狀況應不可執行,除非不須依運轉規範動作要求的規定下之所有的運轉限制條件均符合。當須要依運轉規範動作要求的規定下之所有的運轉限制條件均符合。當須要依運轉規範要求行事時,這些規定將不阻止變換運轉模式。這些要求的豁免註明於個別規中。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77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二號機執行600-CH-017硼酸注入槽濃度測試,測得硼酸濃度為18312 PPM,依規定必須於1小時內恢復,惟從測試程序書結果顯示硼酸槽在12月13日上午才恢復濃度要求。

2、從附件測試程序書中測試者所簽註測試日期,顯示測試人員係重複使用12月12日之測試DATA SHEET。而未能依10 CFR 50 附錄B第十七條準則規定「應保持充分的記錄作為品質有關之各種工作的具體證據」。

3、查12月12日、13日值班人員日誌,亦無違反運轉規範之相關記載,違反10CFR 50附錄B第17條準則之規定。

4、4月8日起二號機圍阻體雙重氣鎖門連鎖功能即被取下,無法確保任何時間當人員進出時必須保持一扇門關閉之規定。

5、查二號機4月24日進入熱停機,4月25日進入熱待機。運轉員並未確認雙重器鎖門可用即由熱停機(5)進入熱待機(4),違反運歸規範規定,亦顯示升載查核程序存有缺失。

6、77年3月14日緊要寒水泵B台(二號機)檢修後試運轉時,馬達振動值即超過接受標準(0.25吋/秒),電廠未能確認高振動原因,亦未能評估其安全性即「照現況使用」整個燃料週期。

7、核三廠二號機反應爐爐頂排氣路徑之馬達閥HV-106,失去開關狀態之指示,依規定應為不可用,而二號機更於4月24日21時分將機組由熱停機帶入熱待機。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核三廠運轉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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