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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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79- 001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0 年 04 月 18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0045) 程序書1342(各系統功能可用性核對程序)不能完成本會要求。 
法規要求:
1、本會79年3月1日(79)會核字第1755號函。”根據貴公司電核發字第7812-0064號函,有關核能電廠大修作業討論會議決議事項第二項;「貴公司各核能電廠設備(機電儀)於維修後之測試應列入大修時程,並將功能測試列為一個大修項目,並訂定適當程序以執行」。

2、核三廠二號機本次大修請依據前項要求執行,並將執行程序書送會核備,核一廠自下一次大修開始執行。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未依本會要求執行。程序書1342(各系統功能可用性核對程序)不能完成此項要求,必須重訂。應於下次大修時確實執行。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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