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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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MS- 80- 019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1 年 06 月 14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四 
違規事項:
(EF-0118) 二號機調整槽安全閥PSV-9,10在未證實可用前,機組即逕行進入熱待機,違反運轉規範規定。 
法規要求:
1、 運轉規範第16.3.0.4節:「除非運轉規範所載之運轉限制(LCO)均已符合,機組方能進入運轉模式或其他特殊狀況」。

2、 運轉規範第16.3.4.3.1節:「在機組進入熱待機前,所有調壓槽安全閥均須可用」。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二號機調整槽安全閥PSV-9,10在未證實可用前,機組即逕行進入熱待機,違反運轉規範規定。電廠應針對調壓槽安全閥之測試方法進行研究,以避免類似情形,一再發生。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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