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編號
EF- MS- 80- 024
開立單位
核管處
廠別
核三廠
日期
1991 年 07 月 11 日
事項分類
反應器運轉  
等級區分
三 
違規事項:
(EF-0125) 蓄電池電壓未符合接受標準,至6月13日止電廠仍未採取任何行動,不符合運轉規範且電廠測試執行者在發現問題後並未依規定開立」不符合品質通知書」,僅以口頭報告主管。 
法規要求:
1、運轉規範要求第16.3.8.2.3.1節:「在機組進入停機前,直流電源A,B,C及D控道均須賦能且可用」。

2、運轉規範第16.3.0.4節:「除非運轉規範所載之運轉限制(LCO)均已符合,機組方能進入運轉規範模式或其他特殊狀況」。

3、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七類第二級:

--因疏忽而對原能會作不實的陳述或報告,或提供不實的資料,誤導原能會之管制措施。

--故意對原能會作不實的陳述或報告,或提供不實的資料,可能誤導原能會之管制措施。 
違規條款:
 
違規內容:
1、6月5日原能會駐廠視察員查證二號機B串D控道蓄電池測試,在60枚中編號3. 4. 6. 8. 9. 12. 13. 14. 17. 18. 22. 23. 25. 26. 29. 31. 35. 36.42.43.46.47.48.49.50.51.54.60等蓄電池電壓未符合接受標準,至6月13日止電廠仍未採取任何行動,不符合運轉規範規定。

2、6月28日經原能會視察員再次深入調查,發現今年5月23日大修時,電廠即已發現60個蓄電池中,計有16個電池低於2.13V之最低電壓標準,14個則高於2.21V之最高標準。而電廠測試執行者在發現問題後並未依規定開立」不符合品質通知書」,僅以口頭報告主管。

3、6月3日台電公司申請二號機大修後再啟動時,不僅未能說明此項缺失,此提供所有偵測試驗符合要求之不實資料,誤導原能會對台電公司核三廠二號機再啟動之管制工作。

4、本案應為二級違規,但考慮此項違規並未造成安全顧慮,且本會進行調查時,電廠工作人員主動說明違規經過,台電公司也能迅速提出違規人員議處名單加以處分,故改為「三級違規」。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著作權所有 © aec.gov.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