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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MS-
80-
024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三廠 |
日期 |
1991 年 07 月 11 日 |
事項分類 |
反應器運轉 |
等級區分 |
三 |
違規事項: |
(EF-0125) 蓄電池電壓未符合接受標準,至6月13日止電廠仍未採取任何行動,不符合運轉規範且電廠測試執行者在發現問題後並未依規定開立」不符合品質通知書」,僅以口頭報告主管。 |
法規要求: |
1、運轉規範要求第16.3.8.2.3.1節:「在機組進入停機前,直流電源A,B,C及D控道均須賦能且可用」。
2、運轉規範第16.3.0.4節:「除非運轉規範所載之運轉限制(LCO)均已符合,機組方能進入運轉規範模式或其他特殊狀況」。
3、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七類第二級:
--因疏忽而對原能會作不實的陳述或報告,或提供不實的資料,誤導原能會之管制措施。
--故意對原能會作不實的陳述或報告,或提供不實的資料,可能誤導原能會之管制措施。 |
違規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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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內容: |
1、6月5日原能會駐廠視察員查證二號機B串D控道蓄電池測試,在60枚中編號3. 4. 6. 8. 9. 12. 13. 14. 17. 18. 22. 23. 25. 26. 29. 31. 35. 36.42.43.46.47.48.49.50.51.54.60等蓄電池電壓未符合接受標準,至6月13日止電廠仍未採取任何行動,不符合運轉規範規定。
2、6月28日經原能會視察員再次深入調查,發現今年5月23日大修時,電廠即已發現60個蓄電池中,計有16個電池低於2.13V之最低電壓標準,14個則高於2.21V之最高標準。而電廠測試執行者在發現問題後並未依規定開立」不符合品質通知書」,僅以口頭報告主管。
3、6月3日台電公司申請二號機大修後再啟動時,不僅未能說明此項缺失,此提供所有偵測試驗符合要求之不實資料,誤導原能會對台電公司核三廠二號機再啟動之管制工作。
4、本案應為二級違規,但考慮此項違規並未造成安全顧慮,且本會進行調查時,電廠工作人員主動說明違規經過,台電公司也能迅速提出違規人員議處名單加以處分,故改為「三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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