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EF-
CS-
96-
002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07 年 06 月 06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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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核一廠安全相關125V DC系統備用蓄電池儲存管制不當及疏於維護查驗。 |
法規要求: |
一、核子反應器設施管製法第七條。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十七、十九、二十二條。
三、FSAR CHAPTER 17。 |
違規條款: |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 |
違規內容: |
一、3月7日本會視察員巡查125V DC備用蓄電池室時,發現以下問題:
(一)場所無管控措施:
1.人員可自行出入,有三位非相關人員於電池室內活動及休息。
2.電池組旁放置稀硫酸溶液及雜物。
3.辦公桌倚靠在充電機正前方,充電機上堆放私人物品。
(二)設備損壞未處理:
大部份電池電極板上產生白色化合物,嚴重者內部已產生短路,同時兩台充電機皆已故障。
(三)未定期維護保養檢查:
1.查自92年8月後即無該電池組任何保養檢查紀錄,另依電池劣化程度及損壞情形,亦顯示該電池組已未定期執行保養多時。
2.該批電池使用年限為20年,目前出廠10年,但經鑑定後已有18個不堪使用。
(四)汰換設備無適當管制:
92年於EOC-19大俢,自SWBD #6電池組汰換之一個電池,不僅未以適當標示區隔或辦理報廢,仍與原可用之電池串接。
(五)無查驗備品儲存情形:
查無任何備品維護檢查紀錄,顯然無人員依程序書定期執行品質查證,未及時發現品質不符並採取改善下,而造成設備持續劣化。
二、125V DC備用蓄電池設置目的為當安全相關系統之直流電池組如有故障時,作為可隨時更換之準備,在充電機皆已故障、部份電池已短路及其餘電池電力不足之狀況,顯然並無此項功能。
三、綜上所述,部份備用蓄電池已因長期充電不足而造成永久性損壞,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等要求之意旨,依「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第一項規定,開立五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臺灣電力公司核能營運品質保證方案」第十三、十五章
2.程序書「1102.04 課內之備品儲存及管制」
3.程序書「1102.05 器材儲存及管制」
4.IEEE Std 450-1987.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Maintenance, Testing, and Replacement of Large Lead Storage Batteries for Generating Stations and Substation" CHAPTER 4.3
5.IEEE Std 484-1987. "Recommended Practice for Installation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of Large Lead Storage Batteries for Generating Stations and Substation " CHAPTER 6.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