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EF-
LM-
96-
002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四廠 |
日期 |
2007 年 05 月 29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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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三 |
違規事項: |
核島區現場施工作業接續發生違反施工規範及品保準則等規定,仍未見有效改善。 |
法規要求: |
1.核子反應器設施管製法第七條。
2.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之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二(三)1。 |
違規內容: |
一、核四廠核島區土木施工規範3C鋼筋第5節及3K鋼筋混凝土圍阻體(RCCV)第5.2節後段等規定:核島區工程之鋼筋除經正式核准否則不得於現場截切;RCCV鋼筋不得熱加工。本會於第26次定期視察時,發現一號機反應器廠房RCCV WALL EL+19600~EL+23500 180°區域已完成混凝土澆置之牆體正進行RCCV結構混凝土的鑿除工作,除露出約寬2.5公尺高3公尺範圍之圍阻體18號主筋(水平環筋)外,另約有47支9號結構剪力筋被截切,留下熱加工切除的痕跡,違反前述施工規範及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第2.1.5節等之規定。
二、本案發生時台電公司施工處相關單位均表不知情,且本會前曾陸續發現核島區鋼筋之現場不當加工情形,包括箍筋變形組立、主筋現場截切、剪力筋彎鉤被截切後組立、埋件銲接於結構主筋上等缺失,並以備忘錄或注意改進事項要求改善在案,違反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第16章相關規定。
三、本案結構混凝土鑿除及鋼筋切除等作業,事先未經審查,程序不符規定,實體上亦造成安全結構體RCCV Wall混凝土結構品質缺陷,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六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九條第一項與第二十條第一項等相關規定,又經審酌是否重複發生類似缺失等因素後,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製法第七條及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第十三點等規定開立三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96/6/22台電公司提報改善情形並結案申請,96/6/26原能會要求台電公司依改正行動完成所有施工人員再訓練。
96/8/17台電公司再申請結案,96/8/28原能會准予備查,但要求台電公司以業主立場持續加強對現場作業之管制及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 |
參考文件: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之十(四)及(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