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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CS-
97-
003 |
開立單位 |
輻防處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08 年 12 月 20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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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核一廠輻射工作人員未依規定執行進出管制站流程。 |
法規要求: |
一、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一條。
二、台灣電力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輻射防護計畫第5章。 |
違規條款: |
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四、(五)、1。 |
違規內容: |
一、10月24日本會視察員巡查一號機反應器廠房燃料更換樓區域輻防管制站時,發現以下違規事實:
(一)人員進入管制站未詳實查核:
1.一名包商人員於工作完成後,電子劑量計置於資料讀取機上完成關機手續,人已離開管制站現場但未取走電子劑量計。
2.管制站值班人員未能及時發現,經本會視察員要求連絡主管制站,該名包商始回來取走其電子劑量計。
(二)工作人員出管制站未依劑量管制電腦系統出站作業流程執行出站登錄手續:
本會視察員10月24日夜間前往核一廠視察反應爐爐穴除污作業時,隨機抽取三名該項作業人員,請核一廠提供其10月23日至10月25日進出輻射管制站之電子劑量計刷卡資料,發現其中一名包商於10月23日13時42分進入管制站,10月24日8時20分才離開管制站,工作時間高達19小時,有超時工作之疑慮,經核一廠進行調查,據核一廠廢料組人員指稱該名包商係離開管制站時,忘記於資料讀取機關閉其電子劑量計。
(三)未依程序書執行:
1.前述違規事項,核一廠對該名包商之違規行為僅作成口頭告誡處分。
2.依據程序書2.4.2「違規要點處罰」、2.4.2.2.2「違反本程序書2.4.1.16 至2.4.1.28 中任一條者,須接受輻射防護再訓練三小時和罰款新台幣參仟元整。」核一廠對前述違規行為之處分已違反程序書2.4.2.2.2。
二、依據核一廠程序書903「進出管製程序」5.3.2.9「工作人員出管制站應依劑量管制電腦系統出站作業流程執行出站登錄手續。」、程序書901「保健物理職責區分」2.4「違反輻射防護規定要點」2.4.1「違規行為」2.4.1.20「進入管制區或設有臨時管制站之示警區不依規定至主管制站或臨時管制站登記進出時間及曝露劑量者。」,上述兩項行為已明顯違反相關作業程序書。
三、綜上所述,該二名包商之行為已違反「台灣電力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輻射防護計畫」第5章要求之意旨,依「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一條」請台電公司儘速改善,並依「核能電廠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第四項規定,開立五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游離輻射防護法第」十一條
2.台灣電力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輻射防護計畫第5章
3.程序書「903進出管製程序」
4.程序書「901保健物理職責區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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