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 |
EF-
CS-
99-
003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10 年 07 月 21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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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四 |
違規事項: |
核一廠偵測試驗程序書內容未臻完善,且人員未確實依據運轉技術規範規定採取行動。 |
法規要求: |
1.運轉技術規範SR 3.5.1.11。
2.運轉技術規範16.3.5.2。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四).1款。 |
違規內容: |
一、依據核一廠運轉技術規範偵測試驗SR 3.5.1.11之規定,電廠應於每18個月驗證每一ECCS注水及噴灑支系統的反應時間符合限值,但本會視察員於99年5月26日查證電廠執行相關程序書606.7「緊急爐心冷卻系統(ECCS)整體性與柴油機運轉週期試驗」測試作業時,發現該測試程序書之測試內容,並未完整驗證每一LPCI注水支系統的反應時間,無法符合運轉技術規範偵測試驗SR 3.5.1.11之要求。
二、於查證上述測試作業時,亦發現值班人員並未依照運轉技術規範16.3.5.2 ACTION C.1之規定,立即停止OPDRV作業。其係因核一廠一號機於EOC-24大修完成燃料裝填作業後,值班人員即依據程序書OPER-28「大修安全停機核對表之導引」第4.8節導引,依據程序書OPER-28H的要求,於主控制室背盤H11-P622盤面執行CC-78接點與CC-79接點跨接,及於H11-P623盤面執行CC-82接點與CC-83接點跨接,將RWCU系統L-2自動隔離功能已暫時予以旁通,以預防PCIS Group 5誤動作。而執行程序書606.7時,值班人員又依照程序書606.7第6.5節及第6.6節操作程序分別將RHR系統外側注水隔離閥E11-F017A/B及CS系統外側出口隔離閥E21-F004A/B關閉,且將相關MCC電源斷電,並依照運轉技術規範16.3.5.2之規定,於10:20宣佈LPCI及CS不可用,在此情況下,依運轉技術規範之規定,當兩串ECCS低壓注水及噴灑支系統不可用時,應立即停止OPDRV作業。
三、由於99年5月26日執行程序書606.7「緊急爐心冷卻系統(ECCS)整體性與柴油機運轉週期試驗」測試前,值班人員因應爐心水位控制之需要,開啟RWCU系統沖放流量控制閥G33-F033,執行爐水沖放作業,因此,在進入前項所述之測試狀況後,依據程序書608.5.1「潛在性洩放爐水之操作(OPDRV)管制程序書」之定義說明,當機組於運轉模式4或5,且RWCU系統圍阻體內外側隔離閥G33-F001及G33-F004不可用時,RWCU系統爐水沖放作業應視為OPDRV作業,依前項所述,應立即停止該項作業。
違規等級判定:
本案核一廠程序書606.7有關LPCI注水支系統反應時間測試之執行,並無法符合運轉技術規範偵測試驗SR 3.5.1.11之要求,且值班人員於執行相關測試期間,於逾越運轉技術規範的運轉限制條件時,亦未依規定時限採取行動,違反運轉技術規範之規定,顯示核一廠對於程序書之管理及相關人員對於機組狀況之掌握仍須加強,爰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四).1款,開立四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1.核一廠程序書OPER-28「大修安全停機核對表之導引」
2.核一廠程序書OPER-28H「大修停爐安全核對表八[燃料裝填作業完成直到起動核對表(OPER-00)執行之期間每值核對表]」
3.核一廠程序書606.7「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