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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EF-
CS-
99-
001 |
開立單位 |
核管處 |
廠別 |
核一廠 |
日期 |
2010 年 07 月 22 日 |
事項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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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99年2月12日核一廠二號機反應器5樓執行用過核燃料之啜吸罐吊離水面作業,未依規定建立適當之作業程序書,於作業管理與執行上有缺失。 |
法規要求: |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保準則第九、十條。 |
違規條款: |
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之附件:違規事項之類級區分一、(五)、2。 |
違規內容: |
一、99年2月12日二號機反應器廠房5樓執行用過燃料啜吸罐吊離水面作業,於吊升過程中啜吸設備不慎鉤住掛於池邊之用過燃料空匣,導致該空燃料匣脫鉤而滑落至用過燃料池座標AN-54位置之CH1690用過燃料束把手上方。
二、查證該項作業流程,發現其依據之作業程序僅為承包商提出之作業指引,電廠主辦組雖再澄清係依據1010程序書「照射過核燃料檢漏測量」,然經查該程序書並未含括啜吸罐之設備吊運安裝步驟,前述之作業指引未經電廠審查程序,且該指引內容不完整,致本項作業缺乏適當的程序書以供遵循。
三、2月22日下午14:45電廠為避免事件再發生,於恢復作業前決定將旁邊可能阻礙作業之CRB吊架吊移。2月12日事件發生後本會視察員已提醒電廠執行相關作業時應有適當之程序書作為依循,然經查證此次吊移CRB吊架作業仍使用未經審查核可之作業指引。
違規等級判定:
本案相關吊運作業採用未經審查核可之作業指引執行,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依核子設施違規事項處理作業要點,附件一、(五)、2.「未依程序規定執行作業,而對安全或環境上有輕微影響」判定為五級違規。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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