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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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RL- 84- 001
開立單位
輻防處
廠別
放射試驗室
日期
1995 年 03 月 30 日
事項分類
輻射防護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258) 環境偵測中直接輻射偵測項目。 
法規要求:
一、評估廠界外非限制區域的個人最大劑量總和,必須利用適當的模式與數據,並考慮所有的不確定因素及所有造成劑量的累積放射源與暴露途徑,以不致造成低估劑量為原則。另與環境試樣所推導的劑量比較,若有顯著差異時,檢討修正可能造成重大誤差原因。

二、在該設施附近至少須設置一具代表性的連續性氣象觀測裝置,以測風向、風速、溫度、雨量等。 
違規條款:
一、核能電廠環境輻射劑量設計規範,第四章第一條。

二、環境輻射偵測範圍第二章2.1 環境直接輻射偵測。 
違規內容:
一、直接輻射偵測項目,不管TLD或HPIC所測之值,皆無法與電腦程式所推導的劑量相比較。目前亦無比較之動作。

二、在直接輻射偵測中,目前氣象數據中,只有雨量資料缺乏氣溫、風向、風速等測量設備。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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