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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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EF- RL- 84- 002
開立單位
輻防處
廠別
放射試驗室
日期
1995 年 03 月 31 日
事項分類
輻射防護  
等級區分
五 
違規事項:
(EF-259) 環境試樣儲存作業。 
法規要求:
一、每次採取試樣的量必須足夠分析及評估,並應考慮適當的保存期限。

二、運轉後瞭解累積狀況的試樣(代表性試樣),其乾燥物或灰化物至少保存五年。 
違規條款:
環境偵測規範第二章(二)-1-(2) 
違規內容:
一、放射試驗室目前依作業程序書RL-EO-6,僅於累積試樣之放射性核種活度超過查驗值時,試樣保存五年,未超過查驗值之試樣則於分析完成後即丟棄。

二、為避免日後對分析結果有所爭議,建議台電公司,應修改程序書,依法規要求每一累積試樣酌量抽存(所抽存之量必須足以分析及評估)。 
處理狀態:
已結案  
處理情形: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參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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