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開始列印 | 關閉本頁 |
|
編號 |
EF-
RL-
84-
002 |
開立單位 |
輻防處 |
廠別 |
放射試驗室 |
日期 |
1995 年 03 月 31 日 |
事項分類 |
輻射防護 |
等級區分 |
五 |
違規事項: |
(EF-259) 環境試樣儲存作業。 |
法規要求: |
一、每次採取試樣的量必須足夠分析及評估,並應考慮適當的保存期限。
二、運轉後瞭解累積狀況的試樣(代表性試樣),其乾燥物或灰化物至少保存五年。 |
違規條款: |
環境偵測規範第二章(二)-1-(2) |
違規內容: |
一、放射試驗室目前依作業程序書RL-EO-6,僅於累積試樣之放射性核種活度超過查驗值時,試樣保存五年,未超過查驗值之試樣則於分析完成後即丟棄。
二、為避免日後對分析結果有所爭議,建議台電公司,應修改程序書,依法規要求每一累積試樣酌量抽存(所抽存之量必須足以分析及評估)。 |
處理狀態: |
已結案 |
處理情形: |
台電已完成相關改善,同意結案。 |
參考文件: |
|
|
|
|
|